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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授予标准
2020-04-29 15:27  

 

学科名称:中国语言文学

学科代码:0501

单位名称:延安大学

学位类型:学术学位

学位点层次:硕士

 

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授予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学位授予标准。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113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中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攻读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完成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可授予文学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

() 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不少于34学分,其中课程学习至少应修满32学分(学位课程须达到24学分),实践环节要求修满2学分;

() 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实践环节、学术活动等必修环节;

() 依照《延安大学授予学术型硕士学位认定指导性期刊目录》相关规定,至少发表1篇署名延安大学的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科研论文。

() 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是为申请硕士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是评判学位申请者学术水平的主要依据。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是学术学位研究生,应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与应用研究。其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学位论文要选择在基础类研究或应用类研究中有价值的课题,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的研究成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做到论点突出鲜明,引用数据真实可信,逻辑推理严谨充分,结构布局层次分明,语言表达简洁凝练,文字通顺流畅。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包括:封面、原创性声明、论文摘要与关键词、论文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致谢、在校期间完成和发表科研成果等。

1. 规范性要求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学位论文形式应以研究论文为主,论文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 论文题目:应当简明扼要地概括和反映出论文的核心内容,题名语意未尽,可加副标题。

(2) 原创性声明:应声明论文是作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 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论文摘要重点概述论文研究的目的、方法、成果和结论,语言力求精炼、准确,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

(4) 前言或绪论:前言应对论文的背景及工作内容作简要的说明,要求言简意赅。

(5) 文献综述:是对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研究成果的介绍。

(6) 正文部分: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不同研究方向和不同的选题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可以是对一个理论和应用问题的完整详细描述、逻辑论证等。

(7) 结论:是学位论文最终和总体的结论,是整片论文的归宿。应精炼、准确、完整。着重阐述作者研究的创造性成果及其在本研究领域中的意义,还可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8) 参考文献:是作者撰写论文或论著而引用的有关期刊论文和图书资料等。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标明该成果出处的论文、著作等,按作者姓名顺序或文中引用顺序列于文末。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论文要表达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通顺、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图表规范、结论可信。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查重与评阅

对于申请答辩的硕士论文,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前,以学院为单位,递交电子版到学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论文进行检测和处理,具体依据《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延大研发[2011]26号)文件执行,特殊情况按照《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补充管理规定》执行。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学校将对学位论文纸质版与原检测电子版进行抽检和比对,对出现大幅修改或恶意删减情况的学位论文,将依据有关办法进行推迟答辩或取消学位处理。

匿名评审的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送审(关于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相关规定按延大发[2007]103号和延大研发[2007]14号文件执行),非匿名评审的论文由所在培养单位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两位研究生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并填写《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审阅意见书》,评阅人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研究生导师。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评语属否定的,应增聘一名评阅人,三位评阅人中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获得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硕士论文撰写,通过论文检测,并经两位评阅人同意答辩者,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采用集中答辩方式。集中答辩委员会成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且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 由学院领导或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宣读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复。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同时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主持答辩会。

() 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委员介绍答辩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等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 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生报告时间不少于20分钟);

()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答辩(答辩中提问和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10分钟)。

1.将评阅意见书及修改说明在答辩委员中传阅,并将评阅意见书中的建议和意见向答辩者提出,要求答辩人回答和陈述有关修改情况。

2.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并由答辩人给予回答。

() 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主席签字。

() 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解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布。硕士学位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对无异议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准。

三、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科研成果未能符合有关规定,可先行毕业,暂缓授予学位,不列入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前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重新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 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舞弊作伪行为者;

() 培养环节中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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